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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3日,记者从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获悉,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将在年底前率先完成“黄标车”淘汰任务。
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“黄标车”是指全市各级党委机关、人大机关、政府机关、政协机关、人民团体及其直属、所属事业单位(所属事业单位是指经市编办批准的财政全供、差供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)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所属的公务用车,经市环保部门认定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(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)。经过有关部门排查,目前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“黄标车”一般都是在2005年12月底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。
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“黄标车”交由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报废处置;各县(市、区)行政事业单位的“黄标车”须报市事管局审核后,由各县(市、区)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处置;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“黄标车”拍卖或转出,坚决杜绝报废车辆再以任何形式流入社会使用。
市直单位一级机构2005年底前注册的公务用车由市事管局审核汇总后,经市环保局认定,共有“黄标车”46台。这些“黄标车”将于9月10日前上缴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。
市直所属事业单位、各县(市、区)行政事业单位“黄标车”也将按照所定时限,在11月20日前处置完毕。